1.建筑拆除工程必须由具备爆破或拆除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施工,严禁将工程非法转包。
2.拆除工程签订施工合同时,应签订生产管理协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对拆除工程施工负检查督促责任;施工单位应对拆除工程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3.建设单位应在拆除工程开工前15日,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①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②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③拆除施工组织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
④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6.0.1 清运渣土的车辆应封闭或覆盖,出入现场时应有专人指挥。清运渣土的作业时间应遵循工程所在地的有关规定。
6.0.2 对地下的各类管线,施工单位应在地面上设置明显标识。对水电气的检查井、污水井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6.0.3 拆除工程施工时,应有防止扬尘和降低噪声的措施。
6.0.4 拆除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将渣土清运出场。
6.0.5 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动火管理制度。施工作业动火时,必须履行动火审批手续,领取动火证后方可在指定时间、地点作业。作业时应配备专人监护,作业后应必须确认无火源危险后,方可离开作业地点。
6.0.6 拆除建筑时,当遇到易燃、可燃物及保温材料时,严禁明火作业。
防护措施
4.5.1 拆除施工采用的脚手架、网,必须由专业人员按设计方案搭设,由有关突然人员验收后方可使用,水平作业时操作人员应保持距离。
4.5.2 防护设施验收时应类别逐项查验,并有验收记录。
4.5.3 作业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正确使用。
4.5.4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拆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在拆除施工现场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置警戒线和相关的标志,应派专人监管。
4.5.5 施工单位必须落实防火责任制,建立义务消防组织,明确责任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防火管理工作。
3.0.1 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签订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管理责任。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对拆除工程施工负检查监督责任;施工单位应对拆除工程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3.0.2 建设单位应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筑单位应在拆除工程开工前15日,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 施工单位资质登记证明;
2 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比邻建筑的说明。
3 拆除施工组织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
4 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