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企业(内资、外商)投资项目
适用对象:法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国家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4-05-17
章 总 则
条 为进一步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第二章 项目管理方式
第三条 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
第四条
款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范围按照发布的《核准目录》执行。
第二款 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的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总投资以新增投资额计算,并购项目总投资以交易额计算。
第七条 外商投资涉及国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三章 项目核准
第八条
款 拟申请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项目及投资方情况
(二) 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三) 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
第二款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并购方情况、并购安排、融资方案和被并购方情况、被并购后经营方式、范围和股权结构、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
第九条
款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并颁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项目核准文件格式文本。
第二款 对于应当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者审核后报核准的项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并颁布《服务指南》,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和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为项目申报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条
款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 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 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四)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五)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六) 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七) 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八)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按核准权限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项目申请报告;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补正。
第十三条 对于涉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四条
款 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
第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