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费廷业务可接受的债权形式包括:信用证、汇票、本票、有付款保函/备用信用证担保的债权、投保出口信用险的债权、IFC(国际金融公司)等国际组织担保的债权及其他可接受的债权工具。
福费廷的担保方式:
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保付签字,即担保银行在已承兑的汇票或本票上加注“Per Aval”字样,并签上担保银行的名字,从而构成担保银行不可撤消的保付责任;另外一种是由担保银行出具单独的保函;
福费廷业务的特色,是出口商转嫁风险的依据。福费廷业务项下银行对出口商放弃追索权的前提条件是出口商所出售的债权是合法有效的。因此,银行通常在与出口商签订的福费廷业务协议中约定,如因法院止付令、冻结令等司法命令而使该行未能按期收到债务人或承兑/承付/保付银行的付款,或有证据表明出口商出售给该行的不是源于正当交易的有效票据或债权时,银行对出口商保留追索权。
叙做福费廷业务的企业需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由于福费廷业务主要提供中长期贸易融资,所以从期限上来讲,资本性物资的交易更适合福费廷业务。以下情况适合叙做福费廷交易:
1、为改善财务报表,需将出口应收帐款从资产负债表中彻底剔除;
2、应收帐款收回前遇到其他投资机会,且预期收益高于福费廷全部收费;
3、应收帐款收回前遇到资金周转困难,且不愿接受带追索权的融资形式或占用宝贵的银行授信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