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证阶段
签订合同: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签订贸易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约定信用证的相关条款,如货物描述、金额、交货期等。
开证申请:进口商(开证申请人)向其开户银行(开证行)提出开证申请,填写开证申请书,同时提交贸易合同副本、进口许可证等相关文件,并按银行要求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或提供其他担保。
银行审核:开证行对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贸易背景的真实性、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等进行审查,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开证条件和偿债能力。
开出信用证:开证行审核通过并落实保证金或担保措施后,根据开证申请书的内容,按照国际惯例和银行内部规定,开出信用证。信用证以电讯方式(如 SWIFT)或邮寄方式发送给出口商所在地的通知行。
通知阶段
信用证通知:通知行收到开证行发来的信用证后,首先核对信用证的真实性,包括密押或印鉴是否相符等。确认无误后,通知行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出口商),并向受益人收取通知费用。
受益人审证: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应立即对信用证条款进行仔细审核,检查信用证条款与贸易合同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无法履行或对自己不利的条款等。如有问题,受益人应及时通过通知行要求开证申请人(进口商)修改信用证。
进口商风险
恶意欺诈风险:进口商可能与开证行勾结,通过开立 “假信用证” 或在信用证中设置陷阱条款进行欺诈。如伪造信用证、修改信用证条款但不通知出口商等,诱使出口商发货,然后以各种理由拒付货款,骗取货物。
提货后拒付风险:即使出口商按照信用证要求提交了相符单据,进口商在提货后可能以货物质量不符、数量短缺等为由,要求开证行拒付或拖延付款。此时,出口商可能面临货物已交付但无法收回货款,且难以将货物运回或处置的困境。
政策法规风险:国际贸易政策和法规不断变化,如进出口关税调整、贸易壁垒增加、环保要求提高等。如果出口商未能及时了解并适应这些变化,可能导致货物无法顺利通关或不符合进口国的要求,进口商可能会拒绝付款或要求退货,给出口商带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