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惯例遵循:银行在办理信用证业务时,严格遵循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等国际惯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这些国际惯例为信用证的开立、修改、审核、结算等各个环节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和规范,使得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及企业在进行信用证交易时有了共同的规则和依据,减少了因各国法律和商业习惯不同而可能产生的纠纷和争议。
通知阶段
信用证通知:通知行收到开证行发来的信用证后,首先核对信用证的真实性,包括密押或印鉴是否相符等。确认无误后,通知行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出口商),并向受益人收取通知费用。
受益人审证: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应立即对信用证条款进行仔细审核,检查信用证条款与贸易合同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无法履行或对自己不利的条款等。如有问题,受益人应及时通过通知行要求开证申请人(进口商)修改信用证。
交单议付阶段
发货制单:受益人审核信用证无误后,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安排货物的生产、包装、运输等事宜。在货物装运后,受益人应及时准备好信用证规定的各种单据,如商业发票、装箱单、提单、保险单、原产地证书等,确保单据的内容与信用证条款严格相符,做到 “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交单议付:受益人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和有效期内,将全套单据提交给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议付行收到单据后,对单据进行严格审核,确认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后,按照汇票金额扣除利息和手续费等费用后,将货款垫付给受益人,这一过程称为押汇。
信用风险:开证行的信用状况直接关系到出口商能否顺利收款。若开证行资信不佳、资金实力不足或面临经营困境,可能会在出口商提交相符单据时无理拒付或拖延付款,使出口商遭受损失。